公司安排女员工去国外出差,被拒绝后将女员工辞退合法吗

   2024-06-13 9
核心提示:占小姐在深圳某公司从事产品运营的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23年3月14日,深圳某公司与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连续三次

占小姐在深圳某公司从事产品运营的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23年3月14日,深圳某公司与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连续三次通知占小姐出差工作并到出差地报到,但占小姐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某公司认为,2023年1月期间公司转向国外寻求业务,陆续安排员工到境外短期出差,配合项目工作,公司承担出差费用,大部分员工均服从安排,但占小姐拒绝公司的安排,经沟通说明,仍然拒绝。公司安排员工短期出差,是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双方《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占小姐前往国内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占小姐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占小姐则认为,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强制要求自己在规定期限内持旅游签证自行前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出差,且并未明确境外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自己与公司人事李某丽多次沟通,公司均未给予具体答复。自己基于对本次出差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考虑,拒绝非正常出差。关于出差的合法性,自己要求持商务签证才同意去出差,但公司无法为自己办理商务签证,强制要求自己持旅游签证出境。关于出差的安全性,自己作为女性,高度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土耳其是中东穆斯林国家,对女性不友好,自己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境外保险服务,该诉求也未得到公司回复。关于出差的合理性,自己作为产品运营,与土耳其相关人员均是线上沟通,在国内完全可以进行,出差的必要性不是特别大,自己基于家庭原因等方面考虑,对出差的合理性曾与公司沟通,公司依然要求自己出差。关于出差机票,公司要求自己自行购买机票,但自己工资低,机票价格昂贵,会对自己构成经济负担,故无法接受。关于工作时间,出差默认一周六天制工作六天,且周六无加班工资。关于出差的真实意图,公司通过企业微信连续三次给自己发送出差通知,三次通知的时间间隔分别是10天、4天,期间公司未就自己提出的出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等问题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自己有理由认为公司是借其拒绝出差为由,达到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裁判意见

 

关于深圳某公司因占小姐拒绝出差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深圳法院的意见是:

“原告(深圳某公司)安排被告(占小姐)前往土耳其出差应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出差属于商务活动,且出差时长1-3个月,并非短期出差的情形下,原告为被告办理商务签证是被告在土某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而原告未为被告提供商务签证,亦没有为被告购买前往土耳其的机票。故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在此情形下,被告拒绝出差并未违反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原告以此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现实当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为不同的城市,或者通过安排劳动者到较远的地点出差,当劳动者不服从时便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无偿辞退的目的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还并不少见。但据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掌握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能成功到达目的的例子极少,通常还是以最终被认定构成违法辞退从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的情况居多。这其中的原因,主要还是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所享有的用工自主权的边界,缺乏准确的认识和把握。

 

简单而言,用人单位的确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却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是必须具有合理性。第一方面的限制应该比较好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是最基本的常识。而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具有合理性,可能就不为很多人所知了,而且边界也比较模糊。

 

这里首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请假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然而,当劳动者具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时,用人单位则没有理由不批假。比如,有一个案例是,某员工的父亲病危(尚不享受丧假),向领导请假回家照顾重病父亲,但用人单位拒不批假。结果该员工径自离岗回家,被用人单位以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和法院均认定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要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法院的判词中有两句话很重要,第一句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第二句是:“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这就是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具有合理性。

 

回到占小姐的这个案例来说,一方面,深圳某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占小姐前往国内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这都是对公司有利的因素。然而,即便如此,深圳某公司安排占小姐到国外出差也应当具有合理性。那什么是具有合理性呢?简单来说,就是合乎人情、符合常理。在深圳某公司安排占小姐到国外出差是否合乎人情、符合常理的问题上,其实法院的判词中已有明确说明,即深圳某公司既没有为占小姐办理商务签证,又没有为其购买机票,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安排占小姐到国外出差,就属于不合乎人情,也不符合常理。正如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员工父亲病重需要请假,单位无论有什么理由,拒绝批假导致员工不能回家照顾病危父亲,都是既不合乎人情,也不符合常理的。

 

综上所述,判断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是否具有合理性,其实一点也不复杂,而且也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知识,只要凭良心、凭直觉,以天理人情为标尺,也就可以作出判断了!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商业资讯
  • qywcc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商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支付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19009404号-5